邪教是世界范圍內存在的國際性問題,也是我國的歷史性問題,抵制邪教,人人有責! 邪教的主要危害 1、使一些人走火入魔,有病不治致死致殘或精神錯亂,自殺、自殘乃至行兇殺人,侵害群眾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2、不少人受邪教精神控制,節衣縮食繳納“奉獻款”弄得一貧如洗,或離家外出“傳教”,一些邪教頭子還流氓成性,欺騙玩弄女信徒,擾亂一些群眾正常的家庭生活。 3、許多癡迷邪教的人員有田不種,有工不做、有學不上、破壞生產、工作和學習秩序。 4、邪教煽動信眾聚眾鬧事,圍攻政府機關和新聞媒體等單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5、邪教組織發展到一定程度往往野心膨脹,企圖顛覆政權,危害國家政治安定。 邪教的騙人手法 1、魚目混珠:打著宗教和氣功的幌子蒙騙人。 2、畫餅充饑:用祛病健身、消災避禍誘惑人。 3、弄虛作假:用學習超能力吸引人。 4、裝神弄鬼:用各種鬼把戲嚇唬人。 5、虛情假意:用小恩小惠收買人。 6、不擇手段:不放過親朋好友,拉人入教。 邪教與宗教的區別 1、宗教崇拜超人間的“神”,而邪教崇拜的是活在世上的教主本人。 2、宗教都有自己的傳統典籍和完整的學說體系、成熟的宗教禮儀,而邪教所謂的教義都是盜用歪曲傳統宗教教義和氣功理論,并糅合一些危言聳聽的妄語拼湊而成的大雜燴。 3、宗教信眾入教和退教自由,人身不受限制,而一些邪教組織對信徒實行暴力化“管教”,甚至對意圖脫離的人員進行毆打、毒打。 4、宗教活動及其場所一般都是公開的、相對固定的,而邪教秘密結社,活動隱蔽詭秘。 5、宗教不排斥現實社會,而邪教與現實社會對抗,教唆人們逃避和摧毀現世,往往導致偏執狂熱的極端行為。 邪教與封建迷信的區別 邪教和封建迷信具有比較密切的聯系,它們宣揚的都是有神論。二者區別主要在于: 1、從崇拜對象上看,封建迷信活動崇拜的基本上是些臆想的鬼神以及神話中人物,邪教則把現世的活人—邪教頭子當神崇拜。 2、從組織形式上看,封建迷信活動沒有正式的組織形式和儀規、戒律,而邪教有嚴密組織體系和管理制度。 3、從活動形式上看,封建迷信活動一般沒有固定的活動場所,從業者往往隨聚隨散,而邪教有嚴密的行動計劃和行動方式。 4、從活動目的上看,封建迷信活動通常不帶有政治色彩,主要目的在于騙錢或漁色,而邪教不僅斂財漁色,更嚴重的是具有比較鮮明的政治目的。 5、從危害程度上看,封建迷信活動危害群眾的身心健康和社會秩序,而邪教有計劃、有目的反對社會,反對政府,危害更大更深。 當前邪教的主要活動方式 1、暗中發展吸收成員,進行秘密勾聯,建立地下組織團伙。 2、組織秘密聚會或組織赴境外參加培訓,組織秘密地下"練功"活動。 3、通過制作、散發反宣品,噴涂、張貼反宣品標語,撥打騷擾電話。利用手機短信和在互聯網上發反動信息,在人民幣上書寫、蓋印反動內容等進行宣傳煽動。 4、通過開辦工廠、商店等以商養教。 處理邪教問題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明確指出,對邪教組織要堅決取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先后兩次就關于辦理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問題做出了司法解釋,為取締和打擊邪教組織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此外,邪教活動違反我國《集會游行示威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社團管理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的,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邪教危害之大,可謂無孔不入,鏟除邪教滋生土壤,絕非一日之功。同邪教組織斗爭是正義與邪惡、文明與愚昧、進步與倒退的較量。 對于邪教這一社會毒瘤和公害,所有人都要備加防范,嚴厲抵制。我們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講科學、講文明、樹新風,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從我做起,從身邊做起,自覺抵制邪教的侵蝕。 |